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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知识问答系列之待遇保障

(一)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


二、大、中专在校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毕业当年度待遇享受期至12月31日。


三、新生儿自出生90天内(含)凭新生儿相关证明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和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

(一)本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回到本省;

(二)无法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三)无能力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

(四)中断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五)经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未就业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

(六)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

以上人员凭相关证明在90天内(含)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后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不含)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对“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合规费用的报销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